zct:吸收存款九千余万元,为什么获判缓刑?——一起非吸案里的法定情节链--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

作者:云赢猫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6-10-20 18:24:50

吸收存款九千余万元,为什么获判缓刑?——一起非吸案里的法定情节链

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九千余万元,涉及投资者各一百余名,造成损失均达数千万元——案件宣判,两名营业部经理获判缓刑。不少人的直觉是"数额这么大怎么会缓刑",但把这起案件拆开看就会发现,缓刑的背后是一条环环相扣的法定情节链:自首、从犯、认罪认罚、全额退缴违法所得。这条链条怎么搭起来的,值得每一家企业、每一名从业者看清楚。

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李军律师分享

一、案件回顾:一场持续多年的"投资"生意

某科技集团南京分公司成立以来,以"投资项目"为名,通过业务员电话宣传、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,与不特定公众签订认购协议,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,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所吸资金汇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账户。

瞿某、史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两个营业部门的经理。任职期间,二人经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达九千余万元。2025年,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;案件审理过程中,二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二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;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予以减轻处罚;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,系自首,予以从轻处罚;认罪认罚,依法从宽;退出违法所得,酌情从轻。结合二人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,对二人宣告缓刑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,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。

二、要点一:领工资的"经理",为什么也构成犯罪

不少公司业务岗位的员工觉得,非法集资是老板和平台的事,自己只是"完成业绩拿提成"。这个想法很危险。

我国《刑法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有专门条文,其中"变相吸收"尤其值得注意——不以存款的名义,而是以投资、理财、认购产品等名义,承诺还本付息,同样落入打击范围。本案中,所谓"投资项目"加"认购协议"加"还本付息",就是典型的变相吸收。

而营业部经理这类角色,组织业务员、管理推销话术、经手客户与资金,属于直接责任人员。法律追责时看的不是你的职级和工资条,而是你在资金募集链条中实际做了什么。类金融、财富管理、投资咨询行业的从业者,尤其要把这条红线刻在脑子里:公司考核你的是业绩,法律评价你的是行为。

三、要点二:接到电话通知到案,也算自首

本案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情节:两名被告人都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。很多嫌疑人以为"接到电话再去,就是被动归案,不算自首"——并非如此。

依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,犯罪事实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、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的,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。到案之后供述是否稳定、是否如实,直接决定这个情节能否立得住。接到电话就跑、到案后避重就轻,都会把自首"跑丢"。

四、要点三:缓刑不是谈出来的,是"做"出来的

本案的缓刑,建立在一条完整的情节链上:从犯—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依法减轻处罚;自首——从轻处罚;认罪认罚——依法从宽;全额退缴违法所得——酌情从轻;再加上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,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。

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条对缓刑条件有明确规定,但纸面条件要变成判决结果,每一项都需要落实、留痕:退缴要在判决前完成、谅解要实质争取、评估要提前对接。刑事辩护的价值之一,就是把散落在案卷各处的情节,整理成法院可以采纳的完整从宽体系。

五、南京刑事律师李军律师观察:数额之辩,非吸案的辩护主战场

本案辩护中还有一个专业争点:挂单。所谓挂单,是指部分业绩名义上记在某个业务员名下,实际并非其本人吸收,而系上级安排或他人挂靠。本案中,二被告人的名义吸收金额与个人实际吸收金额之间差距明显,辩护人就此提出数额之辩,并当庭出示了公司宣传资料、客户认购协议、合同版本等证据。

非法集资案件中,数额直接关系法定刑档次和从宽空间,是辩护必须较真的地方。名义数字不等于责任数字——这正是个案辩护的空间所在。

结语

这起案件是两面镜子。对从业者:公司平台的"光环"不是挡箭牌,业绩冲得越猛,个人陷得越深;对投资者:凡是承诺保本付息的"投资项目",先问一句它为什么不像存款、却处处扮演存款。

本文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整理撰写。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文中姓名、公司名称、案号及具体量刑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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